剥夺公民身份即使后来撤回也具有法律效力

当内政部撤回剥夺某人英国公民身份的决定时,该人是否会重新获得公民身份(预期)还是从一开始就从未失去公民身份(追溯)?这是高等法院在 E3 & Ors 诉内政部国务卿 [2022] EWHC 1133 (Admin) 案中处理的看似简单的问题,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撤回的影响只是预期的。 

2017 年,内政部下令剥夺申请人“E3”和“N3”的英国公民身份。当时,官员们认为他们不会因为拥有孟加拉国公民身份而成为无国籍人。经过漫长的诉讼,内政部于 2021 年 4 月撤回了最初的决定,接受该决定会使他们成为无国籍人。 

在作出剥夺他公民身份的决定之后,在该决定被撤回之前,E3 有一个女儿在国外出生。如果 E3 的公民身份从一开始就没有丢失,那么他的女儿将自动成为英国公民。否则,她将面临巨额的英国公民身份登记费。 

内政部辩称,撤回该决定并不意味着最初的决定是非法的。 1981 年英国国籍法第 40(4) 条规定: 

如果国务大臣该命令会使某人成为无国籍人,则他不得根据第 (2) 款作出命令。 

内政部认为,这是一种心态。例如,第 40(4) 条没有说“如果命令的效果是使某人无国籍,国务卿不得根据第 (2) 款发布命令”。根据 2017 年可用的证据,国务卿对这些命令不会导致无国籍状态感到满意。直到后来,新的证据才出现改变了她的想法。 

很明显,杰伊法官认为这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但他最终同意内政部的意见。对一个人不会成为无国籍人感到“满意”的需要是行使剥夺权的“先决条件”。如果剥夺权利在上诉中被成功质疑,“该先决条件不会被取代;相反,已经得出结论……被告得出了错误的事实结论”。 

他分别认为,1981 年法令允许对“下达命令的决定”提出质疑,而不是命令本身。成功的上诉使该命令“在其合法性方面不受影响”。 

因此: 

本案中撤回决定的影响只是预期的。被告在作出决定时并未承认这些决定是非法的;她承认,鉴于 SIAC 在平行诉讼中的非常明确的结论,这些剥夺令不能成立。被告不能被解释为默示剥夺令从未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她没有被要求这样做 

基本上:即使内政部是错误的,如果它对最终错误的事情有合理的信念,被剥夺公民身份的人也会承受后果。 

Posted on May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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