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双重征税条约

一般条约

大多数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重征税条约,以促进信息交流并防止其居民的收入被双重征税,这些居民可能有来自另一国的联系和收入,或者实际上是这两个国家的居民。大多数条约都基于经合组织公约。

英国和中国

英国和中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 最初于 2011 年 6 月在伦敦签署,并于 2014 年生效。这项全面的协定进一步证明了英国政府与中国建立更紧密商业联系的明确雄心。

DTA 很复杂,需要咨询以确定每个收入来源的征税地点,事实上,某些来源(例如股息和利息)可以在两个国家/地区征税,在一个国家/地区支付的税款在另一个国家/地区给予减免。 该条约与大多数条约一样,广泛遵循经合组织公约; 但是,该条约有一些特定条款。

DTA涵盖个人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以及公司的公司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与许多条约一样,它根本不包括继承税。 该条约是一份措辞非常合法的文件,难以消化,但它确实涵盖了在另一国获得收入或收益的任一国家的居民在税务事务中会出现的大多数问题。

条约涵盖的收入的一些例子: -

就业收入仅在一个国家征税,即雇员居住的国家,唯一的例外是雇员居住在一个国家并在另一国履行大部分职责。

营业利润仅在国家/地区征税,该国家/地区是企业设有常设机构的国家/地区。 然而,如果一家位于英国的公司在中国也有常设机构,中国也可以对该公司的利润征税,但仅限于在中国常设机构产生的利润。 常设机构的定义在条约中有规定,长达两页。

从一个国家的公司支付给另一个国家的居民的股息有资格在这两个国家征税。这是通过支付股息的公司或机构从总付款中扣除预扣税来实现的,根据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这不应超过 15%。收款人随后在其居住国纳税,并从其股息总负债中扣除预扣税。

利息的处理方式与股息几乎相同;但是,预扣税的上限通常为 10%。

资本收益是另一个复杂的领域,它将取决于条约如何处理资产的类型。广义上,一国居民产生的不动产收益,当资产位于另一国时,将在资产所在国征税。或者,非不动产产生的收益应在个人居住国征税;例如,这适用于股票产生的收益。

以上只是对条约的简要介绍,并说明该领域很复杂,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应始终寻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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