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说,驱逐出境上诉不是“彩排”

Lowe诉内政部国务卿[2021] EWCA Civ 62涉及上法庭在驱逐出境上诉中的作用。上诉法院在审查以下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时的作用听起来很简单:只有在调查结果依据证据不合理或不正当的情况下,上诉法院才会介入。但是,在实践中应用明显的原则可能会很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分立的上诉法院说明了如何。

驱逐出境上诉的根本问题是狭窄的。上诉人已被判处四年以下徒刑,并试图将驱逐出境的“私生活”作为例外。如下所示,要使用该例外情况,其中一项要求是,要重返该人的祖国(在本例中为牙买加)存在“非常重大的障碍”。

唯一的争议是,劳氏先生实际上是否会面临重返社会的重大障碍。他三岁时就离开了牙买加,并一直在英国生活,因此表面上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存在这样的障碍。第一审裁定法庭是这样认为的,允许劳先生针对驱逐出境提出上诉。上法庭撤销了该决定。

在上诉法院,劳先生以法官只是替代了自己的观点,而不是确定第一级法庭的裁决是不合理的,对上级法庭的裁决提出了质疑。多数法院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FTT已经确定了摆在面前的问题,这些问题被认为是上诉人是否表现出相关“非常重大障碍”的核心问题。 FTT没必要处理被申请人未提出的案件。对FTT的呼吁是“表演的第一晚”,而不是“彩排”。

在我看来,[阿斯普林夫人大法官同意的麦康伯勋爵法官]对自由贸易法庭的法官很开放,认为基于对他的“流亡”影响,他认为存在必要的非常重大的障碍。 ”,并以证据显示了他的所有特征,属性,品质和缺陷。

令我感到惊讶的是,一位法官(如果不是所有法官)都会像这位法官那样发现整合的巨大障碍。其他人可能做出了不同的决定,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事实,需要根据证据进行评估。

但是Phillips LJ表示反对:

UT法官问自己这些因素是否构成了非常重大的障碍,或者是否如此,以至于FTT法官的结论不是他有权得出的结论(换句话说,是错误或不合理的决定) 。根据我的判断,从法律上来说,这是一个适当的问题。 UT法官不是代替自己对证据的评估,而是考虑证据是否超过得出结论的阈值。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批评UT指出某些事项(可能证明存在很大障碍)而没有被上诉人提出(例如难以找到住所或就业)。

上诉法院内的部门说明,在适用于实际案件时,上诉法院仅应干预以纠正非理性事实调查结果这一显然明确的原则是多么不清楚。该判决是对第一级法庭法官的有力辩护,尽管通过维持上级法庭的监督,可能会在决策中产生更大的不一致。

Posted on Jan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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