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移民历史对入境许可和居留申请的影响

入境许可申请

移民规则第 320(7B) 段给出了必须根据一个人的移民历史拒绝入境许可的理由。这些被称为拒绝的强制性理由,因为在它们适用的情况下,入境许可官员必须拒绝申请。

在排除期间,申请人将被有效禁止进入英国,时间长短取决于具体情况。请注意,这些强制性拒绝理由不适用于以配偶、未婚伴侣、民事伴侣、未婚妻、父母、祖父母或其他受抚养亲属身份申请的人(根据移民规则 317)。

它们也不适用于申请人在最后一次违约之日未满 18 岁的情况。

第 320(7B) 段载列如下:-

 (7B) 根据第 320(7C) 段,如果申请人之前通过以下方式违反了英国的移民法:

(a) 逾期逗留;

(b) 违反附加于其签证条件;

(c) 是非法入境者;

(d) 在申请入境许可、允许入境或逗留时使用欺骗手段(无论成功与否);

逾期逗留者、非法入境者和违反签证条件的人

之前逾期逗留少于 14 天不会引起任何强制拒绝。然而,虽然它不应该影响任何申请,但它可能会在可信度方面对申请人不利,这取决于入境许可官员。

那些之前逾期逗留超过 14 天的申请人将在不同时间段内被自动拒绝入境许可,这取决于他们是自愿离开并自费离开还是由国务卿承担费用。

同样的期限适用于那些非法进入英国的人和违反其签证附加条件的人。那些自愿离开英国的人,他们的费用不是由国务卿支付的,能被禁止一年。那些自愿离开英国但费用是由国务卿支付的人被禁止五年,除非他们在收到驱逐决定的通知后六个月内离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会被禁止两年。那些被国务卿非自愿遣返或被驱逐出境的人将被禁止入境十年

如果发生不止一次违规,则仅适用最长排除期的违规。

应该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内政部倾向于向那些自愿离开英国的人发出驱逐通知。可能的原因是内政部可以将其记录为出于统计目的的移除。因此,任何自愿返回的人都应该通过通知内政部他们打算返回并保留这方面的证据来提前保护自己的地位。

欺骗

以欺骗手段申请入境许可或居留的,自申请之日起十年内禁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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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拒绝的理由

入境许可也可以酌情拒绝——入境许可官员或移民官员“应该”拒绝但不是必须——出于各种原因,例如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在任何国家犯下刑事罪行,如果在英国犯下,可处以 12 个月的监禁。

居留申请

根据一个人的移民历史,只有酌情拒绝的理由才适用。但是,请注意强制拒绝将适用:申请人为移民规则未涵盖的目的提出申请;与申请有关的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或未披露重要事实(在这方面适用的法律与入境许可申请相同)。

可基于以下理由酌情拒绝(有关完整列表,请参阅移民规则 322):-

(2) 为获得入境许可或先前的许可变更,或为了从国务卿或第三方获得支持入境许可所需的文件,作出虚假陈述或未披露任何重要事实申请许可进入或先前的签证变更;

(3) 不遵守准予入境或逗留许可所附的任何条件;

(4) 有关人士未能在不求助于公共资金的情况下维持或安置自己和任何受抚养人;

我们的服务

有关强制或酌情拒绝理由的案例可能很复杂,强烈建议在出现任何此类拒绝或可能会出现此类拒绝时寻求专业建议和服务。

  • 我们可以就预计会被拒绝的申请提出建议,并在此类申请中代表客户尽量减少这种拒绝的机会
  • 我们可以评估申请人的情况并就申请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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