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告诉他们的情况下剥夺他们的英国公民身份绝对是非法的

上诉法院证​​实,英国政府试图在不告诉她的情况下剥夺一名英籍巴基斯坦(British-Pakistani)妇女的公民身份是非法的。 

此案是 R (D4)(剥夺公民权通知)诉内政部国务卿 [2022] EWCA Civ 33

这位仅被称为“D4”的女性于 1967 年出生于英国,一直是英国公民和巴基斯坦公民。她“被评估为前往叙利亚与被禁的恐怖组织伊斯兰国结盟(Islamic State)”,并在过去三年被拘留在罗杰营。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政府根据 1981 年法令第 40(2) 条下令剥夺 D4 的英国公民身份。 (顺便说一句,这样做的正式决定是由财政大臣萨吉德·贾维德(Sajid Javid)做出的——内政大臣可能正在度假。)官员们在文件中写道:“我们不知道 [D4] 目前的确切下落以便以某种方式影响剥夺决定的服务”。 

2020 年 9 月,D4 的律师写信给政府,请求帮助她离开营地。内政部回复说她不再是英国公民,也不是英国政府的问题。这是“第一次将剥夺公民身份的情况传达给 D4 或其顾问”。 

1981 年英国国籍法第 40(5) 条规定: 

在根据本条就某人发出命令之前,国务卿必须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指明 —— 

(a) 务卿已决定发布命令 

(b) 命令的原因,以及 

(c) 根据 1997 年特别移民上诉委员会法第 40A(1) 条或第 2B 条,该人的上诉权 

上诉法院最终裁定,允许将剥夺公民身份的通知“存档”的规定违反了 1981 年英国国籍法,该法要求内政大臣“给予该人书面通知”,因此内政部的行动办公室是非法的。 

Posted on Jan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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