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康复工作没有被驱逐出境的障碍

Jallow 诉内政部国务卿 [2021] EWCA Civ 788 一案中,上诉法院研究了外国罪犯在反对驱逐出境的上诉中应考虑的权重。

没什么大不了的,大法官刘易斯得出结论,给出了法院的一致判决。

他们试图让我去康复中心......

Jallow 先生因持有 A 类毒品而被定罪,随后被判处三年八个月的刑期,随后被驱逐出境。

在他反对驱逐出境的上诉中,他无法证明他属于私人或家庭生活的法定例外。因此,为了取得成功,他必须证明在他的案件中存在“非常令人信服的情况”。

贾洛先生自获释以来一直从事康复工作,包括在各种社区组织与孩子们交谈。

他认为,这些努力——说服他人不要犯罪——应该得到额外的重视,而不是通常赋予所谓的“个人康复”(犯罪者通过课程或其他行动帮助自己避免将来犯罪)的重视。

一级和上级法庭均驳回了他的上诉,但 Jallow 先生获准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辩称他在社区的康复工作需要与个人康复相关的待遇不同。

关于在驱逐上诉中给予外国罪犯个人康复权重的一般立场是,虽然它不应该被排除在第 8 条的整体比例性练习之外,但它很少会成为上诉中事实矩阵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方面。

正如 HA (Iraq) v SSHD [2020] EWCA Civ 1176(第 141 段)中所确认的,在 Danso v SSHD [2015] EWCA Civ 596 之后:

驱逐罪犯的公共利益不仅基于保护公众免遭有关外国罪犯进一步犯罪的需要,而且基于更广泛的威慑和公众关注的政策考虑。

因此,即使有人在理论上可以保证他们永远不会再犯罪,这也不会消除公众对驱逐出境的(法定)利益。

但是让其他人保持正直和狭隘呢:上诉法院是否认为应该给予更大的重视?

……他们说“不,不,不”

在驳回上诉时,上诉法院同意

……犯罪者在社区中为鼓励他人不参与犯罪而进行的活动对社会产生的积极贡献,可能与评估是否存在超过驱逐出境的公共利益的非常令人信服的情况有关。

然而,它发现这本身不太可能

……由于丹索((Danso)案中的 Moore-Bick LJ 给出的理由以及 HA(伊拉克)的 Underhill LJ 在个人康复的背景下采用的理由,这将具有重要意义,即驱逐外国罪犯的公共利益基于以下几点:其他考虑,需要阻止他人犯罪和公众关注。这也反映在 Underhill LJ 提到外国罪犯能够展示“对社会做出非凡的积极贡献”的证据这一事实上。在考虑对社会的积极贡献之前,这不应被解读为强加对“例外”的测试。然而,它确实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般来说,此类贡献不太可能对超过驱逐出境的公共利益所需的非常令人信服的情况的存在有很大贡献。

然而,法院确实发现,如果一个人可以证明他或她做出的积极贡献非常重要,“出于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那么这可以在评估中承担额外的权重。

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中的法庭有权分摊他们对贾洛先生的康复工作所做的努力,并驳回了他的上诉。

Posted on Jun 0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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